企業制度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2020-11-16 09:15:57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企業的各項管理制度是指導和規范企業從事生產、經營和管理的重要法規,是實現企業現代化管理的基礎。為使各項管理制度能在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中發揮作用并得以貫徹和遵守,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章 制度的編制、修訂、審定和發布
第二條 企業的各項管理制度由集團公司企業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和頒布實施。
第三條 集團公司各職能管理部門、各所屬單位可根據各自的工作實際、職責范圍和專業特點,提出和初擬相關制度草案。
第四條 企業管理部門根據企業發展和經營管理的實際需要,結合集團董事局的決策安排,擬定相關制度的編制或修訂原則,提出具體要求,組織制度編制或修訂并進行匯總。
第五條 制度草案形成后,通過廣泛征求意見和建議進行補充、修改,提交企業管理委員會審定確認,經集團董事局討論通過,由企業管理部門頒布施行。
第三章 修訂周期
第六條 各項管理制度的修訂周期為三年。
第四章 制度的貫徹和檢查
第七條 各項管理制度一經發布實施,集團公司所屬各部門、單位必須認真遵守,嚴格執行。
第八條 企業管理部門有對制度提出修訂、補充和建議的權力。審計督察部門要對違規違章管理行為及時通報查處,限期糾正。對有章不循、給企業經營管理造成一定損失的單位、部門和個人,根據企業相關制度規定,視情節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制度的補充、修改與廢除
第九條 各項管理制度在其實施過程中,如有不盡完善之處,各部門、單位應及時提出修改和補充意見,提交給企業管理部門,企業管理部門可視內容及涉及范圍,組織召集相關部門、單位進行研究落實,并報企業管理委員會審定確認,經董事局討論通過,以補充制度形式下達。
第十條 隨著行業標準的不斷出臺和完善,企業的生產、經營、文化、管理內容不斷發展變化,對于個別不適合或與發展變化相抵觸的制度條款,要通過上述審定確認程序,予以修訂或廢除。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條例具有企業法規性質,各部門、單位要嚴格遵守、貫徹執行。
第十二條 本條例由集團公司企業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